租赁公司将自己的车租给张某某,不料到期后张某某却消失不见了,租赁公司无奈下通过GPS定位,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车辆,原来张某某已经将车辆抵押给了别人。今年6月,上海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,现在车辆已经返还租赁公司。
租赁公司将自己的车租给张某某,不料到期后张某某却消失不见了,租赁公司无奈下通过GPS定位,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车辆,原来张某某已经将车辆抵押给了别人。今年6月,上海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,现在车辆已经返还租赁公司。
今年1月,租赁公司将自己的小轿车租赁给张某某,并约定了租金,租期为5个月,张某某先交了部分租金。车辆租赁到期后,租赁公司多次联系张某某,但电话已无法接通,也找不到张某某的人,听说张某某已经到外地去了。
租赁公司万般焦急的情况下通过车辆GPS定位查找车辆,经过查找,在一家门前找到了车辆。开车人说,车子是自己亲戚家给自己开的,不同意返还。租赁公司只好报警,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留。
开车人的亲戚来到公安机关,说这辆轿车是张某某抵押给自己借款的,并拿出4万元的借条,借条上写明用这辆轿车抵押借款,只有张某某还了钱车子才能返还。
租赁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返还轿车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,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本案中车辆系原告所有,其所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。第三人张某某租赁该车后,由于其不是车辆所有人,故无权对该车作任何处分。被告明知该车不是第三人张某某的,张某某也无权处分该车,现其拒不返还该车无任何合法的理由。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直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。被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租赁公司返还该辆轿车。